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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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外国人向中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含签发、延期、换发、补发)的相关事项。

二、审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三、受理机构

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

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请示国家移民管理局批准后,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根据委托,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

四、申请条件

1.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及补发。

2.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因人道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办理居留证件。

3. 居留证件申请(含延期、换发、补发)原则上需由申请人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或未满16周岁、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由邀请单位/个人、申请人亲属或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五、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六、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基础材料及通用要求

申请人申请居留证件时,需履行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基础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可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1. 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1. 填写完整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并提交1张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
  1. 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1.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手续并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分事由专项证明材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居留证件的,还需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其他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传染病,并按以下事由补充对应材料:

1. 工作类居留证件

1)持Z字签证入境者: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的证明材料;

3)新增K字签证相关(自2025101日起执行):持K字签证入境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需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条件的证明材料;

4)居留期限: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签发不超过5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者,可签发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可签发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2. 学习类居留证件

1)持X1字签证入境者: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以及录取或入学证明;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居留期限:可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4)勤工助学/校外实习加注: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勤工助学或校外实习的,需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 记者类居留证件

1)持J1字签证入境者: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及核发的《记者证》;

2)居留期限:可签发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4. 团聚类居留证件

1)持Q1字签证入境者: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及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需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居留期限:未满18周岁或已满60周岁的,可签发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限截止日期不超过其18周岁生日);其他人员可签发不超过2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3)外籍华人、华侨寄养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主要生活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发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截止日期不超过申请人18周岁生日),需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人的,还需提交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 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需注明委托抚养/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 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5. 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

1)持S1字签证入境探亲者: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亲属关系(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函件及被探望人居留证件,可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私人事务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签发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2)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探亲者: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可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3)已满60周岁、在华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提交本人名下房产证明或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可签发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4)在华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住院证明或接受医疗服务证明,可签发不超过1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

(三)居留证件延期、换发材料

申请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换发居留证件(因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按上述对应事由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基本信息及居留事由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延期或换发。

(四)居留证件补发材料

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被盗抢的,申请人需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出示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申请补发居留证件。

七、办理基本流程及方式

  1. 申请:申请人本人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1. 受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一次性收清材料、审核内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材料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需履行的手续;
  1. 审核: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真实性,确认申请人外国国籍;通知申请人或相关单位/个人面谈,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接受面谈的,可依法不予签发;
  1. 决定: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签发相应类别的居留证件。

八、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签发居留证件的决定。

十一、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二)义务

  1. 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 配合行政机关开展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核查工作;
  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 家庭成员范围: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1. 亲属关系证明要求:包括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公证,或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变更证明等;
  1. 境外证明材料认证: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变更证明等,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 身份证明界定:
            
  • 中国内地居民: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 华侨:中国护照+国外定居证明;
  • 港澳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外国人: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 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需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1. 外文材料翻译:所有外文证明材料均需翻译成中文后提交。
2025年12月13日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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